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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76号

暴彩云与李文华、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暴彩云,李文华,王永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暴彩云,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永兵,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文华、王永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暴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华、王永兵偿还申请执行人暴彩云借款本金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