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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651号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邓武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邓武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651号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被执行人邓武抗。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邓武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武抗应支付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案款420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为此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执651号案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卢上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富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