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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162号

吕四申请执行孙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四,孙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吕四,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孙建龙,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吕四申请执行孙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建龙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