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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70号

被执行人侴明亮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7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侴明亮犯诈骗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侴明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涉案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