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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张茂森。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张恩云。被执行人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伍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佳。被执行人王巧蓉。被执行人张恩云。被执行人雷国静。被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张茂森。被执行人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威。被执行人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茂森。被执行人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恩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支付215544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梅的房产,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以及部分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查封的财产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21554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155440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恒生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佳、王巧蓉、张恩云、雷国静、张雪梅、张茂森、成都正通顺典当有限公司、成都恒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谷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征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