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8109530-4。被执行人张先昌,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徐渡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611120732。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先昌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先昌持有的六安科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0%股份抵付归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郭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