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496号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财智广场A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6869066-5。法定代表人叶伟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水南新村东二区9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2210045743。法定代表人谢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五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210012677。法定代表人黄玲,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五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210038887。法定代表人文芬晖,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黄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210022702。法定代表人任志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黄玲,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告任志勇,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黄玲、任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黄玲、任志勇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黄玲、任志勇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18号财智广场(赣州书城)x栋商铺Axx、Axx、Axx、Axx的房屋四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373xxx、S00373xxx、S00373xxx、S00373x**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钟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