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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63-1号

申请执行人黄泽琼与被执行人廖井春、珙县锦春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泽琼,廖井春,珙县锦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黄泽琼,女,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廖井春,男,生于1955年3月18日,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珙县锦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黄泽琼申请执行廖井春、珙县锦春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