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420-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桂元,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星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华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