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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420-1号

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420-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桂元,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星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华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