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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635号

安徽观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观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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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0223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观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南路碧湖云溪步行街乙区3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686799-4。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瑯琊山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5730-X。

法定代表人:童光金。本院在执行安徽观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煌���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户存款23258.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