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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386号

上诉人余廷海与被上诉人杨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廷海,杨天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廷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玉。

上诉人余廷海与被上诉人杨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升

审 判 员  李永春

代理

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