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新城B区上沙洞65街坊。被执行人陈吉恒,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吉恒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祖建
审 判 员 黎东华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