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145号原告张世华,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华诉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红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