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26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康强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1884122-2。法定代表人桂许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仁礼,男,1950年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劲,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167070元,工程欠款利息417521.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28元,已履行了60000元。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岑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