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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504-1号

宣城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城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504-1号

原告:宣城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法定代表人:宫尚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然,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华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