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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第2号

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第2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被执行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租金、材料款64394元及违约金11424元。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执行款75818元、案件受理费1163元汇付本院。该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磊鑫工程机械租赁站。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督促履行了判决确定义务,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志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