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特28号申请人代邦剑,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申请人韦德昌,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代邦剑、韦德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喻正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代邦剑、韦德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经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代邦剑赔偿韦德昌房屋受损费五千四百元(¥5400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正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