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3550号原告刘素芹。委托代理人杨君。被告谷小军。被告孙志东。
原告刘素芹与被告谷小军、孙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武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芹委托代理人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小军、孙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素芹诉称,被告谷小军以包工程需垫资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三十,并按月付息。被告立借条一张给我(复印件附后),承诺于2016年1月2日前还清本息,并由被告孙志东提供担保。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两被告仅还利息至2015年7月1日,借款本金及其后利息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谷小军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承担自2015年7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谷小军、孙志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谷小军因工程垫资需要,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刘素芹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三十,由被告谷小军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刘素芹,被告孙志东在担保人处签名。同日,两被告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承诺按月付息,于2016年1月2日前还清本息。后被告谷小军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日,此后利息及本金均未支付。借款逾期后,原告刘素芹向两被告催要无果。2016年4月12日,原告刘素芹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借款承诺书各一份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被告谷小军向原告刘素芹借款10000元,并且约定了利率及付息、还款时间,应按约履行,其未按约履行,对纠纷的产生负全部责任。原告刘素芹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谷小军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刘素芹主张的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原约定月利率3%,虽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但原告刘素芹现主张被告谷小军自2015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谷小军的上述借款由被告孙志东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志东为被告谷小军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而主债务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为2016年1月2日,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志东的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刘素芹要求被告孙志东对被告谷小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志东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小军追偿。被告谷小军、孙志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185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素芹借款10000元,并且承担自2015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孙志东对被告谷小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孙志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小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谷小军、孙志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武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竞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