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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693号

王宪国与赵宇、宋丽娜、栾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宪国,赵宇,宋丽娜,栾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宪国。被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宋丽娜。被执行人栾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