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执行人:丁志义。
被执行人:陈桂香。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丁志义、陈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粤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