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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915号

陈黎莉、廖振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黎莉,廖振桂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陈黎莉,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廖振桂,男,地址南宁市。陈黎莉与廖振桂其他案由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的(2008)江民一初字第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振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黎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振桂,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雷昀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