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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46号之五

河北永新包装有限公司、河北威纳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永新包装有限公司,河北威纳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景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祖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威纳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关景涛,男,1965年4月3日生,锡伯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河北永新包装有限公司诉河北威纳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藁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关景涛名下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1××4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关景涛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11××34;座落于石家庄经济开发区阿里山大街恒大绿洲(以东)钻石苑6号楼5栋803。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成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