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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恢87号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练英、莫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练英,莫晓军,莫子健,莫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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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

负责人:杨寿彭,主任。

被执行人:练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7024。

被执行人:莫晓军,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707X。

被执行人:莫子健,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7053。

被执行人:莫小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7040。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练英、莫晓军、莫子健、莫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练英应向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62700元及利息47373.62元(从借款之日起计至2014年5月14日,以后另计);被执行人莫晓军、莫子健、莫小花在继承莫文龙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莫文龙向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所借的42700元及利息36751.75元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练英、莫晓军、莫子健、莫小花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询银信、工商、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恢87��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元

审判员 :杨名锋

审判员 : 黄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