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陶元勇被执行人张建成被执行人廖祖亮被执行人李运高申请执行人陶元勇与被执行人廖祖亮、李运高、张建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9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各项经济损失33372.2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1元,执行费4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29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于平
审 判 员 杨耀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