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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836号

吴新平与杨镇平、王建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镇平,王建友,吴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镇平。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平。

上诉人杨镇平、王建友因与被上诉人吴新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中,法院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杨镇平、王建友交纳上诉费,该通知上诉人杨镇平、王建友已收悉,但上诉人杨镇平、王建友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镇平、王建友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镇平、王建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邵泽宇

代理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芫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