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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2536号

刘显祥与朱之林、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显祥,朱之林,吴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536号原告刘显祥,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胡腾,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之林,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吴萍,女,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朱之林之妻,原告刘显祥诉被告朱之林、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二被告已支付部份借款,并承诺尽快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刘显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刘显祥承担。

审判员 穆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仕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