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被执行人何宏光。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物难以执行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