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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宏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何宏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被执行人何宏光。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物难以执行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