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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执恢9号

林学英、四川中铁建道桥梁集团靖西工程指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学英,四川中铁建道桥梁集团靖西工程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林学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道桥梁集团靖西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靖西市龙邦镇念龙村金。负责人杨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靖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国有土地证登记等记录。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靖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审判员  周义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