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督175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地址:辉南县。代表人:张明义,主任。
被
申请人:朱宁强,男,汉族,住辉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吉0523民督1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宁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20日(2016)吉0523民督1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