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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督175号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与朱宁强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朱宁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督175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地址:辉南县。代表人:张明义,主任。

被

申请人:朱宁强,男,汉族,住辉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吉0523民督1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宁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20日(2016)吉0523民督1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