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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223号

白红康申请执行王青亮、南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红康,王青亮,南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白红康,男,住所地许昌县。被执行人王青亮,地址许昌县。被执行人南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工业北路。白红康申请执行王青亮、南阳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红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