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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519-1号

(2016)鄂0804民初519-1号原告周志军与被告王小华、荆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志军,王小华,荆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519-1号原告周志军。委托代理人曹晓薇。被告王小华。被告荆门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国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责人文雷。委托代理人刘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军与被告王小华、荆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荆门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军撤回对被告荆门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葛凌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