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786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786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执字第1002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