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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52号

卯昌全申请执行洪吉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卯昌全,洪吉桃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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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2号

申请人:卯昌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卯升银,男,汉族,系申请人卯昌全之子。

被执行人:洪吉桃,男,汉族。申请人依据(2015)大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洪吉桃支付卯昌全借款7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洪吉桃已履行40000.00元,余款3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洪吉桃将所有的扬子牌皮卡车一辆以30000.00元折抵给申请人卯昌全。现被执行人已将该车辆交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5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马 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珠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