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2号
申请人:卯昌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卯升银,男,汉族,系申请人卯昌全之子。
被执行人:洪吉桃,男,汉族。申请人依据(2015)大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洪吉桃支付卯昌全借款7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洪吉桃已履行40000.00元,余款3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洪吉桃将所有的扬子牌皮卡车一辆以30000.00元折抵给申请人卯昌全。现被执行人已将该车辆交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5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马 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珠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