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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255号

熊启兵、杨开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启兵,杨开存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熊启兵,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杨开存(又名刘俊),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熊启兵与杨开存(又名刘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狄 楠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