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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23号

杨邦伦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邦伦,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3号申请人杨邦伦,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邦伦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给付申请人共计10800元。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依法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