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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388号

黄勇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38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物资部副经理,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黄勇在担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物资部副经理期间,利用其在供应商物资确认单、请款单上签字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李某、吴某提供方便,收受重庆分公司小五金供应商吴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收受重庆分公司电缆、配电箱供应商李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勇将其收受的5万元上缴至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后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扣押。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使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黄勇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关于中建四局与中建四局五公司、五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关系说明,关于黄勇同志任职的决定,协议劳动合同书,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勇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违法所得已退缴,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代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审 判 员  王琼琼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