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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执字第02610号

朱启红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朱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执字第02610号被执行人朱启红,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号。法定代表人代育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启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启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启红的保证金、中介服务费、赔偿损失23413元,不能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朱启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法民执字第02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伟

审 判 员  黄 强

代理

审判员  秦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