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
被告:李思平。
被告:王彦花。
被告:韩邦田。
被告:李茂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思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李思平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彦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胡琼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星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