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0102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宇,男,1992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本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李燕祥,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乌当区。委托代理人孙永旭、严发进,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809号及(2015)筑民一终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6756.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5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燕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燕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晖
审 判 员 沈 帅
审 判 员 黄小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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