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46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
被执行人:秦春凤,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郭德胜,男,1963年5月5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吴劲松,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与被执行人秦春凤、郭德胜、吴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劲松涉及另案,该案在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增儒
审判员 曾宪戊
审判员 谭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