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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协46号

李冬梅、秦春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冬梅,秦春凤,郭德胜,吴劲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46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

被执行人:秦春凤,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郭德胜,男,1963年5月5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吴劲松,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与被执行人秦春凤、郭德胜、吴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劲松涉及另案,该案在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增儒

审判员  曾宪戊

审判员  谭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