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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4行审1号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李云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李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80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路607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区长。被执行人李云杰,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申请人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以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已动迁,补偿款已给付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回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丁文博

代理

审判员  刘晨阳人员陪审员张迎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