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818号罪犯贾文利。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贾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清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2013年6月30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文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8月11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传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东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