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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41号之一

吴留金、孙长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留金,孙长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留金,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孙长河,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务服刑。本院在执行吴留金申请执行孙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宏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