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尔俊,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4日。被执行人赵应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尔俊与被执行人赵应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应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应生给付医疗费等8284.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应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应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应生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执行人赵应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02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马元尚
审判员 谢国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