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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941号

薛喜婵与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喜婵,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薛喜婵。被执行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88号公交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喜婵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6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 磊

审判员 韩战平

审判员 吴建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