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04号原告杨合忠。被告景泰县麒源快捷宾馆。经营者佟知成。被告佟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忠与被告景泰县麒源快捷宾馆、佟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佟知成下落不明,案件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54元,退还原告杨合忠27元。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魏天刚
人民陪审员 尚可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