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604号

杨合忠与景泰县麒源快捷宾馆、佟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合忠,景泰县麒源快捷宾馆,佟知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04号原告杨合忠。被告景泰县麒源快捷宾馆。经营者佟知成。被告佟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忠与被告景泰县麒源快捷宾馆、佟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佟知成下落不明,案件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54元,退还原告杨合忠27元。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魏天刚

人民陪审员  尚可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