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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申66号

丁健、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健、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健,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四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6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丁健,男,居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永,理事长。

原审

被告:秦四建,男。再审申请人丁健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秦四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9)东商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健以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丁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茂田

审 判 员  姚 艳

代理

审判员  刘元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