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810-2号

袁月娥与彭伟霞、李文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月娥,彭伟霞,李文彬,李培芝,肖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810-2号申请执行人袁月娥。被执行人彭伟霞。被执行人李文彬。被执行人李培芝。被执行人肖三强。申请执行人袁月娥与被执行人彭伟霞、李文彬、李培芝、肖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彭勇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