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089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全意,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执行人: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东外环366号。法定代表人黄士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全意与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各银行进行查询,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在其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法伦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褚红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