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黄丙娣。被执行人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必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4日委托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但该法院至今没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